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24-4号 申请执行人齐向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立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向东申请执行王立杰、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立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岳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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