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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齐向东申请执行王立杰、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24-4号 申请执行人齐向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立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向东申请执行王立杰、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24-4号

申请执行人齐向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立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向东申请执行王立杰、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立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泽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岳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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