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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花平申请执行王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19-1号 申请执行人任花平,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喜平,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候长生名下的EAE939箱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19-1号

申请执行人任花平,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喜平,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候长生名下的EAE939箱式货车登记车主为候长生,实际车主及使用人为王喜平,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登记在侯长生名下的EAE939箱式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