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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少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少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云出庭支持公诉,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左右到2014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林州市付水洼村京普太阳能店的老板)先后到林州市六路口龙丽五金店里盗窃共16次左右,每月盗窃2次左右,每次盗窃3个左右公牛牌插板,共盗窃公牛牌插板65个,浩鸿牌344型插头一盒,天津兰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YZ,GB/T50233.2008,00/500v型号电缆线两盘,虎头牌钳子一个,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盗物品照片、光盘、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赔偿了李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抓获经过、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发放物品清单、和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程某某退赃且赔偿李庆中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晓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魏玉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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