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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振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2月16日出。。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3年2月16日出。。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来到被害人位某某家还按摩器后离开,至20时许,潘某某多次无正当事由向位某某打电话、发信息。当日20时许,潘某某翻墙进入位某某家院内,拉开卧室的窗户和窗帘,让位某某打开屋门。在遭到位某某拒绝开门、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潘某某拒绝离开,直到位某某多次给亲人打电话求助时被告人潘某某才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赔偿被害人位某某15000元,取得位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被害人住宅内外景照片21幅;2、书证: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被害人位某某手机上接收、发送的信息和来电照片5幅,通话记录、情况说明;3、证人齐某某、潘某甲、侯某某证言;4、被害人位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7、询问证人赵天景录音光盘1张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常双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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