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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621号

原告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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