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一终字第108号 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害人张某某,男,1970年5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昌乐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宗先栋,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张某某树苗款人民币九万三千六百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 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洪涛 审判员 赵 飞 审判员 曹黎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