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37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道省,男,1968年7月2日生。2014年3月4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兆松,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726195510128330,住泌阳县铜山乡乡直七所八站,系被告人高道省亲友。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道省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道省及其辩护人焦兆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农历二月十八日,女青年褚某从高竹园去泌阳县王店乡曾庄找其母夏某某,步行至杨家集乡二铺街时,被告人高道省夫妇强行拉上三轮车,送至泌阳县赊湾镇多庄村委涧岭店韩春雨家,通过韩春雨、谢书秀介绍,将褚某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社旗县饶良镇孟庄村委张花林村的李某某为妻。高道省分得赃款13000元,谢书秀分得2000元,韩春雨分得12800元。 (二)2011年农历六月份一天,被告人高道省拐来一来历不明的女子,经高天平介绍给高店乡中管村委大门庄丁某某为妻。高道省索要两万元,丁某某付给高道省18000元,将该女子带走。 (三)被告人高道省的丈哥陈某某一家(泌阳县盘古乡大磨村委竹园沟)因患有精神疾患,陈某某的父亲死后,陈某某无力抚养其妻。2011年春,被告人高道省将其丈嫂及其女儿带走,后将其精神异常的丈嫂卖给高店乡肖湾村委西组的王某某为妻,索要一万余元。王某某因嫌弃该女子,退给高道省。现该女子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褚某陈述,证人韩春雨、夏某某、郭某、高天平、李某甲、赵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证,寻人启事,户籍证明,泌阳县公安局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道省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拐卖妇女罪持异议,其没有拐卖任何人,只是将褚某带到韩春雨处,也没有领另两名女子,是高天平领的,其不认识王某某。辩护人焦兆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同意被告人高道省的辩护意见,需再对证人高天平的证言予以核实。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农历二月十八日,女青年褚某从高竹园去泌阳县王店乡曾庄找其母夏某某,步行至杨家集乡二铺街时,被告人高道省夫妇将其拉上三轮车,送至泌阳县赊湾镇多庄村委涧岭店韩春雨家,通过韩春雨、谢书秀介绍,将褚某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社旗县饶良镇孟庄村委张花林村的李某某为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道省2014年2月21日供述,快过年的时候,高天平给我说褚某她妈要告我哩,说是我把褚某拐跑了。我说我给恁弄了悬赏启事算是出事儿了。几个月前高天平给我说褚某找不着了,她娘家人不依,还得想办法去找去。我说不中了弄个悬赏启事,我给高天平商量的是如果给捎实信了,奖5000元钱,给送到家奖一万。这个启事是我在新汽车站西边的小泉照相馆去印的,印了多少张我忘了,也就掏了几十元钱,是我出的钱。这个悬赏启事是我贴的,我经常跑三轮,跑的路上顺手就贴了,启事上留的电话是高天平的。年头里,高天平给我说人家打过来电话了,说是确认是小翠了掏几个钱。晚上时候,我开着三轮带着高天平、高天聚到涧岭店街河边一条路,在那里等着人家,人家就过来了,是一个男的领着小翠过来的,过来一看是小翠,给那个人搞了搞价,掏了四千五百元钱,算是把褚某领回来了。褚某领回来后,高天平给我了四百元钱,算是酬劳加上用我的车。褚某是怎么失踪的我不知道。我没有拐褚某,褚某这个人有精神病。把褚某送给我们的人,晚上看不清脸,他带着帽子,拿着电把,只知道是个男的。她好上她妈家,她妈家是王店那边的,我开三轮带高天平、高道贵上她妈家去找过她。我印的悬赏启事上没有褚某的照片。 2014年3月5日供述,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和我老婆开着三轮在去高邑的路上碰见褚某,我们把褚某拉到涧岭店医生那里,医生把褚某拉下车,我们在那里玩了一会儿,我喊小翠走她不走,我把褚某留在那里,我和我老婆一起开三轮车走了。后来褚某的老公公高天平和她娘家人都找褚某,我还帮找人,发寻人启事,我还专门给医生说褚某的家人找人哩,医生说“啥事你就别管了,一切后果我负责。”但是我始终也没有给褚某的家人说褚某在医生那里。涧岭店的医生叫啥不知道。四五十岁,四五尺高。将褚某拉到涧岭店医生那里没有目的。褚某留在涧岭店医生那里,褚某的家人找人,我不告诉他们褚某的下落是因为褚某坐我的车丢的,我不敢说。找褚某是贴寻人启事。高天平找我说,你把褚某找回来的话我给你一万,我说你给我一百万我也找不回来。我给他说只有贴寻人启事,我给他建议捎实信的奖励五千,送到家的奖励一万,高天平同意了。我拿着寻人启事去桐柏、高店贴过寻人启事,我又专程把寻人启事送给涧岭店医生一张。今年春节前,医生给高天平和我联系说“褚某找到了。”后来约定在涧岭店街附近的一条路上见面,我拉着高天平、高天聚一起去的,见面的时候天已经黑了。那边一个拿着手电,戴帽子的人给高天平交谈,商量后那个戴帽子把褚某从一个车上领下来交给高天平,高天平给他了4500块钱。我们就带着褚某到范岗吃饭,吃饭期间高天平给我了400块钱,算是给我的车费和酬劳。吃饭后就回家了。 2014年4月9日供述,承认认识医生,是通过赵付祥认识的。医生卖褚某我没有得钱。医生手里的寻人启事是我给他的。去接褚某有我、高天平和高天聚三个人。高天平给对方4500元。 2、被害人褚某2014年2月20日陈述,得有快一年前了,俺去找俺妈,走到二铺街的时候,俺道省哥把我拉到他的三轮车上,给我拉到唐河一个小吃店里,在那个店里有个女的,这个女的打了个电话,说:“给你找了个妮,你过来看看中不?”,吃了饭后,高道省就走了,有人开四轮车把我拉到一家,我也不知道是哪。在这一家,叫我给他当老婆,还给他家干活,我精神不正常,有时候不听话了还挨打。后来这家人对我说去给我买衣服哩,让我坐到车上,不知道给我拉到哪里,又给我换了一辆车,俺老公公、道省哥就把我接回家了。我生活的那一家,有个老汉叫李某甲,还有一个老婆,有个小妮叫李重英,一个男的叫李某某,就是叫我给李某某当老婆的。我和李某某夜里睡一头。 被害人褚某2014年3月17日陈述,去年几月份我不知道,有一天早上起来,我翻院墙去找我妈,快到王店时我看见一个街,我就想歇歇,这时高道省和秋红坐着一辆三轮车过来,他们两个让我上车,我不上,高道省说:快上车,你要不上车,把你送到神经病院,让你吃药过电。我害怕了,就上车了,他们带我走到唐河一个小食堂,里面一个女的拿一张男的照片让我看,说给我介绍个头,我说中。高道省走路一拐一拐的。 3、证人韩春雨2014年3月2日证,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高道省和他老婆开三轮车带了一个女人,让我给她找婆家,高道省说要两三万块钱,我说找找人家再说,高道省说“可以。”那个女的到我家后多次去小便,我问那个女的“你想找人家不?”她说“想找。”她还说她初中毕业,会洗衣做饭。那个女孩的名字我忘了。当时我电话联系社旗县朱集乡的谢书秀,我问她“有个女的找婆家哩,你有头没有?”她说“有。”我介绍了情况后,谢书秀说她对面邻居的亲戚家要。我说要是想要的话让他家人来相亲。中午,谢书秀、李某甲、李某甲孩子,还有他孩的妗子一起到我家,见面后,李某甲看后说中。李某甲在附近的一个食堂请客吃饭,吃饭的有我和我老婆、谢书秀、李某甲、李某甲孩的妗子一起吃的饭。高道省在谢书秀他们来之前已经走了,他说他老婆的药忘了拿,回去了。吃饭时,我给谢书秀说“人家要三两万块钱。”谢书秀说李某甲的家人小气,你把咱们的红包说在一起,你要说的少的话,红包他有可能不给,以后再要不好要。谢书秀给李某甲说要三万,李某甲嫌钱多,经过给高道省电话联系,后来定到两万八。李某甲把两万八千块钱给谢书秀,谢书秀不接钱,因为事前说好了,钱我接,我接到两万八千块钱,我给高道省打了个电话说“人家钱给了了。”高道省说“钱给了的话,人让他们领走吧。”这时我就把那个女孩交给了李某甲。在他们走之前,谢书秀想要四千块钱,我给她了两千。给钱之前,李某甲孩子的妗子说“这是后婚,不给点钱不吉利,我也要点钱,因为是亲戚,不能当面给。”后来我给了她二百块钱。最后,李某甲和谢书秀领着那个女孩就走了。他们走了以后,我给高道省打电话,他很快就来了。高道省想要两万块钱,因为我没有见女孩的家人跟着,我怕高道省把钱花了,因为高道省家里穷,万一出现个什么问题没法办。我给说管闲事的人多,我给高道省了一万叁仟块钱。剩下的钱我留着了。过了两三个月,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那个女孩的手续,想办个结婚证。我打电话给高道省说:“人家要手续办结婚证哩。”高道省说:“没事,等生了孩子后再办。”后来高道省也没有拿来那个女孩的手续。后来高道省给我打电话说:“那个女孩的娘家妈找人哩。”我当时非常害怕,我说你怎么没有把钱给人家娘家?他说没事,等生个孩子就好了,我给她家里人做做工作,你们等一等,等做好工作再回来,现在回来的话,她要说我把她领出去的话我就得坐牢。春节前,谢书秀给我说那个女的有毛病,没有怀孕,李某甲家不想要她了。李某甲后来直接找到我说“你把钱退给我,少退点也中,人还还给你,你把人还给人家。”我给李某甲商量,李某甲同意退一万七千块钱。我打电话给高道省,高道省说他给他老婆治病把钱花完了,退不了。高道省说褚某的家人贴的有寻人启事,说找到人的话有感谢钱,捎信五千,送到一万。我给高道省要了一张寻人启事,我说我自己给她家人联系。春节前腊月二十几,我按照寻人启事上的电话号码打过去,我说“人我给你们找到了,看看是你们的人不?你们说的还有感谢费是不?”他说“是哩,但是得见到人。”后来我们约定当天下午在吉庄公路边见面。我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坐了一辆面包车拉着褚某,到我家门口和我接头,接头后,我开着我家的面包车和他们一起到吉庄,我们到的时候,高道省他们已经在那里等着了。到那里后,李某甲他们没有下车,我把褚某领给她老公公,我问他给多少感谢钱?他说家里穷,给我了四千五百块钱,钱我都收着了。褚某和他的老公公、高道省一起回家了。我把准备的一万六千块钱给了李某甲,另外的钱让他找谢书秀要,因为之前我给谢书秀商量过了。李某甲领褚某交钱时,谢书秀、李某甲、李某甲孩子的妗子,都在场,其他的人我记不清楚了。谢书秀分了两千、李某甲孩子的妗子分了二百,高道省分一万三千块钱,剩下的分给我了。我后来知道她的名字叫褚某。没有发现她太不正常,我问她,她说她是初中毕业。我问过高道省,他说这个女孩的妈再嫁了,娘家就一个老头,看着门,来不了。褚某到了李某甲出嫁后有两三个月,高道省给我打电话说是褚某的娘家人贴的有寻人启事,让我给李某甲家说别让人家找到了,我是这个时候知道褚某的娘家人并不知道这个事儿的。我说把人退回去,高道省说他做做工作,说是这个事儿出来我们都得坐牢,他做做女方家里的工作再说,等他把圈转圆,再把人送回来。高道省给我交待说是啥时候也不能把他说出来。高道省把钱花了,退不出来,高道省让问褚某家里人要钱,好把钱还给李某甲。我添了添,凑了一万六给李某甲了。就是高道省给我打电话后说褚某的娘家人找,我问他,你咋弄的,人家娘家人咋不知道。高道省说别管了,她嫁的这家人家过的不怎么样,等以后生了娃儿,就没事了。高道省是高店乡高竹园人,他是个瘸子,平时跑三轮拉人。P22-26 韩春雨2014年3月27日证,内容同2014年3月2日证言。 4、证人夏某某(褚某母亲)2014年2月20日证,褚某是我和我前夫的闺女,她精神不正常,我和我前夫离婚的时候判给了我前夫,我前夫精神也有毛病,褚某就由我娘家妈管着,长大后褚某嫁到了高店乡瓦房大队高竹园村,丈夫叫高道贵。去年阴历二月间的时候,我记得是农历二月十九那天晚上,俺亲家,也就是高道贵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前一天褚某从家里走了,问我见到褚某没有,我一听很吃惊,就问我亲家是咋回事,我亲家说阴历二月十八一大早,褚某就从家里走了,也没有说要去哪,结果一直没回来,所以才给我打电话问问,我知道我女儿可能是丢了,她有精神病,谁知道去哪里了。我就沿着高竹园到我家的路上沿途问有没有人见到褚某,也印了寻人启事,但一直没有找到褚某。一直到年前腊月二十六或者二十七那天,俺亲家到我二女儿郭某的店里,说褚某找到了,郭某赶紧给我打了电话,我就赶紧从家里到了郭某的店里,到了店里,我亲家也没有对我说别的,就说褚某找到了,还给人家了一万块钱,我问我亲家在哪找到的褚某,我亲家说:“不管咋着,找着了,就算了”,意思是不叫追究是咋回事了,人找着了就行了。俺亲家给我捎信的第二天,我就骑着老年代步车去高竹园把褚某接到俺家了,在俺家我问褚某是咋丢了,褚某给我说她那天自己步行从高竹园去王店郭庄找我,走到二铺街的时候,高竹园庄上的一个叫高道省的人把她强拉到摩的上,把她拉到唐河,在唐河一个小吃店里见到了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和高道省吃了饭后,高道省就走了,然后有人开着四轮车就把她带到了一户人家,在这户人家,让褚某给他家干活,还让褚某给这家的一个男的当老婆,她不听话的时候还挨打。后来到快过春节前有一天那一家人对褚某说去给她买衣服哩,让褚某坐到一辆车上,她也不记路,不知道到了哪里,又换到了另一辆车上,这辆车上有褚某的老公公、高道省,还有她的一个近门叔,他们就把褚某接到家了。高道省是高店乡瓦房大队高竹园村的,有三十多岁,是个瘸子,平时在泌阳县城跑摩的。褚某的那个近门叔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褚某说要她当老婆的那个男的叫李某某,小名叫李二收,他父亲叫李某甲,还有一个妹妹叫李重英,家可能是社旗的。 5、证人郭某2014年2月20日证,褚某是我亲姐,我姐嫁到高店乡高竹园村,丈夫叫高道贵,高道贵也不是太能。2013年农历2月18日那天,高道贵的父亲高天平给我妈打电话,说我姐小翠早上起来翻院墙跑了,问我妈褚某是不是回王店我妈家去了。我妈说也没见,接到电话后,我妈就开始找。我姐失踪了有大约一两个星期,我妈怀疑是高竹园的高道省给我姐卖了,就到高道省家里去问,高道省见到我妈后他还很害怕,但是他说他没见我姐。高竹园村里有人给我妈说,高道省前几天上唐河去了,回来后给他老婆买的有金项链。我妈当时给高道省说要是见到褚某,不管掏多少钱,把褚某拉回来,高道省当时答应了。我妈到高店派出所报过案,虽然怀疑是高道省干的,但是也没啥证据。我姐失踪有几个月后,我妈到高天平家,让高天平写了一个以前帮高道省卖过人的证明,说是把证明交到派出所。高天平说先别慌,让我妈先等等,他再找找再说。这个事过了后不是一个月就是两个月,今年年前腊月二十六,高天平到毕沟我家去,给我说褚某回来了,让我和我妈把褚某带回家。我给我妈打电话,我妈过来,问我姐是咋回来的?高天平说人贩子给他打的电话,送回来的,他给人贩子掏了万把块钱把我姐回过来的。我和我妈到高竹园把我姐接回来了。我姐回来后,我和我妈就问我姐咋走的,我姐说她那天翻院墙回王店我妈那里,走到二铺的时候,碰见高道省和他老婆,他们两个把她拉到一辆红色老年代步车里,我姐不上车,高道省要打她,我姐没法子上车了,坐上车后,高道省不知道给她拉到什么地方,走到半路里,高道省打了一个电话,过来人接的,看到对方的人给高道省钱,高道省把我姐卖到那一家了。我姐说那一家是社旗县饶良镇丁庄村,听我姐说那个庄名字改了还是什么的,现在不叫丁庄了,买她那一家男的叫李某某,他的父亲叫李某甲,他的妹子叫李重英。 6、证人高天平2014年2月21日证,小翠是个精神病,我儿子高道贵也是个二货。去年个农历二月十八那天一大早,小翠就去我屋里翻我放床头上的衣服,我问她干啥哩,她说找钥匙哩,我知道她又想跑哩,就没给她钥匙,结果小翠就翻院墙出去了,去哪里我也不知道,我估计又是找她妈去了。到了第二天,我给小翠她妈打电话问小翠,她妈说小翠没有去找她。小翠又有精神病,我估计是丢了,就到处去找,找了几个月也没有一点消息,小翠她娘家人一直催着我找,后来我和俺侄子高道省商量这个事咋办,高道省是在城里跑三轮的,见识广,高道省说不中了发个寻人启事吧,我说中,我也不会整这个东西,就让高道省搁城里印了几百份寻人启事带到他的三轮车上,跑车的路上顺手就贴出去。寻人启事贴出去有十来天,我就接到了一个电话,是个男的给打的,口音我听着是唐河那一片的,这个人问我是不是高天平,我说是的,那个人就说:您寻人启事上写的也有,不给您要一万,您给六千就中。我答应了,当时也没有和这个人商量咋接小翠。接到这个人的电话后,我就找到高道省商量这事咋办,高道省说别急,电话联系就中了。腊月二十五那天吃过晌午饭,我叫上我本家兄弟高天聚,让道省开着他的三轮车拉着一起去接小翠,在路上道省和对方电话联系,说到哪碰面的事,后来对方叫俺几个到涧岭店南边的河沟子里见面,当时他们来了两辆白色的小轿车,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过来和我们接头,这个男的一说话,我就听出他的口音就是和我打电话的那个男的,他把小翠叫下车让我看了看,说是唐河的老两口子收留了小翠,然后他朝我要六千元钱。最后经过商量,我给那个人了四千五百元钱,那个人就让我们把小翠领回家了,第二天我给小翠家里人捎信说人找到了。后来小翠对我说她丢那天,她是去找她妈的,走到二铺街的时候,道省把她拉到三轮车上带到唐河的。能咋想啊,我这人胆子小,怕事,想着先前找小翠的时候不少找道省帮忙,现在人也找到了,就算了,别再追究了。 7、证人李某甲2014年2月28日证,2013年我给社旗县朱集乡茨园村委茨园村的谢书秀,说让她给我儿子李某某介绍个媳妇,谢书秀答应了,说她也要通过别人给介绍。一个月后,阴历二月二十几日,我又去找谢书秀,她说找到给我儿子当媳妇的合适头了,我们一起去看看。当天上午,我就开一辆三轮摩托带着谢书秀到涧岭店韩春雨家,十点左右我们就到涧岭店韩春雨家了,到那里后我们见到了一个女孩,春雨的老婆“锐”给我介绍说,她叫“王娜”,原来结过婚,生过一个男孩,有点神经病,不过吃点药就没事了。春雨知道我们的来意,见面客套了几句,春雨问我:“老表,这个女孩你相中了不?”我说:“差不多。”谢书秀说你要是相中的话,你就拿三万块钱把她领走。我给谢书秀说:“秀婶,三万有点多,这人神儿八经的,三万块钱不值。”谢书秀又找春雨商量,商量后谢书秀过来给我说:“人家说少两万八千块钱不中。”我说“中,两万八就两万八吧。”说定以后,我请春雨、春雨老婆“锐”和谢书秀一起吃了顿饭,花了二百多块钱。吃饭后,到春雨家,我把两万八千块钱递给春雨的老婆“锐”,“锐”当面查了查钱。他们就把人交给我了,我开着三轮摩托车带着谢书秀、“王娜”回家了。当时我老婆和儿子李某某在澄海打工,第二天才到家。从那以后,“王娜”就在我家和我儿子李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在这儿生活期间“王娜”说她也叫“褚某”。2013年秋天的一天,“王娜”从我家楼房的二楼窗户上跳了下来,我带她到朱集街医院检查后,医生说她左腿骨折了,医院给她打了石膏,但是十来天后她发病时把腿上的东西解掉了,能走时,她的左腿有一点瘸。后来她经常犯病,一犯病就跑,还撕衣服,我们管不了了,我就打电话给春雨说“她在这里过不成,我们管不了,还把她交给你,你还把钱退给我算了。”春雨开始不同意,一再争经,春雨才答应退给我了一万七千块钱。腊月二十六下午,我开着三轮车把“王娜”送到涧岭店春雨家里,春雨说今天晚上“王娜”的老公公就来接她,还物归原主。后来春雨的老婆查了查说是“一万六千块钱”,把钱递给春雨,春雨把钱给我了。春雨说差的一千块钱让谢书秀给我。我拿到一万六千块钱后,把“王娜”留在春雨家就走了。我回家后一星期左右,我去找谢书秀要了一千块钱。王娜”说她也叫褚某,有精神病,但不知道她是哪里的。我是通过谢书秀认识的韩春雨的,在涧岭店开一个诊所,50多岁,他的手机号是13937707842,他的老婆叫“锐”,不知道姓啥。 8、证人赵某某2014年2月28日证,原来我和我二儿子重收都跟着我大儿子重庆在广东打工,重收耳朵有问题,在老家不好找媳妇,去年农历二月底的时候,俺当家的给我打电话,说给重收找了个媳妇,让我领着重收回家结婚,我就带着重收回家了。到了家里,家里已经有一个年轻女孩搁俺家住着哩,听俺当家的说已经住俺家两三天了,我问俺当家的是从哪找的媳妇,俺当家的说是涧岭店一个婚姻介绍所给介绍的,他给婚姻介绍所了二万八千元钱,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就把这个女的领回家给重收做媳妇。刚到俺家的时候,精神病还不算太严重,后来越来越厉害,俺当家的俺两个看着是过不成了,就把“王娜”给涧岭店的那个婚姻介绍所送回去了,婚姻介绍所给俺退了一万七千元钱。那个婚姻介绍所的情况我不知道,听俺当家的说是“春雨”开的,他家是个诊所,我就三四年前去过一次,具体在涧岭店哪个位置我也记不清了。 9、被告人高道省贴的寻人启事,寻找褚某。 10、泌阳县看守所出具的不予收押情况证明书,韩春雨因高血压病未收押。 (二)2011年农历六月份一天,被告人高道省拐来一来历不明的女子,经高天平介绍给高店乡中管村委大门庄丁某某为妻。高道省索要两万元,丁某某付给高道省18000元,将该女子带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高天平2014年6月4日证,高道省领一个女的,通过我介绍卖给大门庄的姓丁的了18000元,我查钱后都给高道省了。 2、证人丁某某2014年6月4日证,通过高天平介绍,让我兄弟丁某甲给我捎信说去相亲,在高竹园一个瘸子家见的女的,我把18000元钱交给瘸子,当时在场的有我、丁某甲、高天平、瘸子夫妻二人。该女在我家二十多天就又跑到瘸子家,瘸子让我再拿2000元领人,我不同意,随后我与丁某甲找瘸子要钱,他给我了15000元。 3、证人丁某某2014年9月23日对其证言中所称“瘸子”的辨认笔录,丁某某辨认出3号高道省就是“瘸子”。 综合证据: 1、被告人高道省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高道省的到案经过说明,2014年3月4日高道省被抓获。 3、泌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4年9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谢书秀在逃,证人丁某甲和季明宇无法找到,李某某系聋哑人而无法交流询问及无法核实高道省丈嫂的个人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道省参与将被害人褚某及另一来历不明的女子卖给他人为妻,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第一、二起拐卖妇女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因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无法查明同案犯之间的作用,故不易区分主从犯,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罚。关于被告人高道省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参与拐卖褚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高道省认可是其将被害人褚某带至韩春雨处的事实,后褚某经韩春雨、谢书秀介绍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为妻,被告人高道省虽不承认参与拐卖褚某,也不承认分得赃款,但被害人褚某的陈述及同案人韩春雨的证言能够证实高道省参与拐卖褚某的事实,对被告人高道省及其辩护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被告人高道省及其辩护人辩称高道省没有拐卖该来历不明的女子,经查,证人丁某某证实是在高道省家买的女人,并把钱给了高道省且有证人高天平的证言证明高道省以18000元价格将该来历不明的女子卖给丁某某为妻的事实,对被告人高道省及其辩护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和被告人高道省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道省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助理审判员 赵 娜 助理审判员 李国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