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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金初字第00128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智勇、周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金初字第00128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智勇、周涛,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男。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3月7日,被告曹x在原告处借款三十万元,利率月息10.93‰,期限1年。同时,被告曹x作为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清偿本息。为此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具文起诉,请求被告曹x清偿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如不能清偿则实现抵押权;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送达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x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被告曹x与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被告曹x在原告处借款三十万元,同日,原告将300000元存入被告曹x个人账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养牛,利率月息10.93‰,期限一年,起止日期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贷款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到期归还全部本金,结清余息。逾期之日起该贷款按合同利率的150%计收利息。
抵押人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人曹x以其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63)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借款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抵押合同第六条约定:主合同违约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从所得价款中受偿,处置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实现抵押权所需费用时,贷款人有权继续追索。
被告曹x支付利息止2014年4月30日,下余本金三十万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曹x发放贷款三十万元,被告曹x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还款义务,但被告曹x逾期未履行还款责任,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曹x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x作为抵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主债务及利息、逾期利息等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对被告曹x依法实现抵押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曹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3月7日止,按约定利率10.93‰计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3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月息16.395‰计付)。如未及时清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该贷款项下设定的被告曹x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63)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50元,共计5850元,由被告曹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党书明
审 判 员  刘广录
人民陪审员  李东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 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