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856号 原告冀天星,男,1943年3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小委,男,1977年7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天星与被告冀小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天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天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