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男,1971年7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时新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堂,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贾文海,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 上诉人赵建因与被上诉人贾文堂、原审被告贾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贾文堂、原审被告贾文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