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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建与被上诉人贾文堂、原审被告贾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男,1971年7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时新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堂,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贾文海,男,1961年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男,1971年7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时新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文堂,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贾文海,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
上诉人赵建因与被上诉人贾文堂、原审被告贾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贾文堂、原审被告贾文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莹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