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卫兵,男,1966年11月0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传英,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凤林,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万俊,男,1968年03月07日出生。 上诉人郑卫兵因与被上诉人毛凤林、黄万俊垫支改车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卫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传英,被上诉人毛凤林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万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孔玉 审判员 刘友成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段凤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