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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瓦坊社区西湾村民组诉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占地行为违法及退还耕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2号 原告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瓦坊社区西湾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尹成义,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生,住该组。 诉讼代表人尹大伟,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住该组。 诉讼代表人谭新龙,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2号
原告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瓦坊社区西湾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尹成义,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生,住该组。
诉讼代表人尹大伟,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住该组。
诉讼代表人谭新龙,男,汉族,1957年9月11日生,住该组。
诉讼代表人石同学,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住该组。
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治学,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瓦坊社区西湾村民组诉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占地行为违法及退还耕地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瓦坊社区西湾村民组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瓦坊社区西湾村民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始县番城街道办事处瓦坊社区西湾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阮晓强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胡素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 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