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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升强奸、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2号 罪犯龚升,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新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龚升犯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2号
罪犯龚升,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新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龚升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止。宣判后,2011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龚升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及2010年8月2日,被告将杨某骗到新县京九路农贸市场租住的房屋中,将杨某强奸。2010年7月17日,被告在新县京九路农贸市场四楼租住的房屋内与袁某二人商量后,将楼下一辆摩托车(价值1500元)盗走。
罪犯龚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龚升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升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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