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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建伟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薛建伟,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以(2007)海法刑初字第24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9号
罪犯薛建伟,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以(2007)海法刑初字第24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薛建伟犯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二0O七年二月五日至二0二七年二月四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9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对该犯减刑九个月,2013年1月25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薛建伟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建伟于2006年12月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通州区永顺镇作案二起,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二台等物品,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8680元。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期间,该犯窜入北京市昌平区、通州区、海淀区等地,以租房为名持刀入室抢劫五起,所抢款物共计人民币21321元,实施强奸二起,强制猥亵妇女一起。
罪犯薛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建伟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建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0O七年二月五日至二0二四年五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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