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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银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48号 罪犯石银,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以(2008)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48号
罪犯石银,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以(2008)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石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该犯表示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2008年9月18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信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2008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于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石银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8日至11月15日间,该犯先后分别伙同他人窜至信阳市南湾水电站、信阳卫校等地抢劫作案七次,抢得人民币900余元、手机6部。
罪犯石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连续受监狱表扬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银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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