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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松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号 罪犯王金松,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以(2007)南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号
罪犯王金松,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以(2007)南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金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止。宣判后,2008年3月1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对其减刑1年,于2012年9月对其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金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金松2006年春节前,因痴迷于投资彩票,采用“下打上”的付款方式赊购黄金饰品,低价出售套取现金,后无力支付货款外逃。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获得监狱表扬6次,2013年4月受警告处分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金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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