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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瑞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号 罪犯王保瑞,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内黄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2010)朝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号
罪犯王保瑞,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内黄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2010)朝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保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宣判后,201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对其减刑1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保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保瑞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间,伙同他人窜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城区等地盗窃作案十九起,涉案金额321710元。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获得监狱连续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保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保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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