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03号 罪犯梅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以(2005)信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梅建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止。宣判后,于2006年1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10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2010年10月15日减刑一年,2012年5月16日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梅建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期间,被告伙同他人窜至息县许店乡、临河乡、关店乡等地,手持刀、棍等凶器踹门进入村民家中,抢走水牛6头黄牛2头,共计价值14490元。2004年6月至2005年3月期间,被告伙同他人窜至潢川县牛岗镇、隆胡乡,息县临河乡等地,乘无人之机将村民牛棚内及塘边的牛盗走,盗窃水牛2头、黄牛3头、母牛一头,共计价值11540元。 罪犯梅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梅建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建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