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晨光盗窃、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50号 罪犯张晨光,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丰刑初字第13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50号
罪犯张晨光,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丰刑初字第13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晨光犯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2012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晨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该犯在北京丰台区铁匠营四方景园小区路边,盗窃杨某出租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800元。2012年6月28日,该犯在北京丰台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因琐事与同监号的肖某发生纠纷,将肖某打成轻伤。
罪犯张晨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晨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晨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青春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