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金初字第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逸杰,该行行长。 被告龚立兵,住信阳市东双河。 被告龚涛,住信阳市东双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浉河支行与被告龚立兵、龚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按照通知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玉虎 审 判 员 胡晓辉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