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383号 原告吴磊,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李峰,男,成年,汉族。 被告高一峰,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喔茗茶有机茶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高一峰,理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与被告李峰、高一峰、信阳市浉河区喔茗茶有机茶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14元,由原告吴磊承担。 审 判 长 汪明安 审 判 员 顾 威 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