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41号 申请人余建军,男,汉族,1981年5月3日生,住新县浒湾乡苏畈村余寨洼。 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住新县吴陈河镇吴陈河街。 本院在执行余建军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刚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刚在新县吴陈河镇吴陈河街道有私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陈刚在新县吴陈河镇吴陈河街道的私有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