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黎丹丹与张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黎丹丹,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超,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丹丹与被告张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黎丹丹,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超,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丹丹与被告张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丹丹负担。

审判员  杨前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