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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金明与被上诉人王世明、杨秀芳、张艳红、王朝阳、王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明,男,1973年1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明,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芳,女,1944年5月20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明,男,1973年1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明,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芳,女,1944年5月20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红,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阳,男,1994年7月5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2001年7月5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艳红,基本情况同上。系王某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敬太,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金明与被上诉人王世明、杨秀芳、张艳红、王朝阳、王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原审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金明没有交纳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金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