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明,男,1973年1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明,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芳,女,1944年5月20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红,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阳,男,1994年7月5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2001年7月5日出生。(系受害人王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艳红,基本情况同上。系王某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敬太,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金明与被上诉人王世明、杨秀芳、张艳红、王朝阳、王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原审被告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金明没有交纳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金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