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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权县财政局,第三人李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民权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石克林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祥,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民权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石克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传鑫,民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桂花,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永军,男,1965年9月5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权县财政局,第三人李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0元,减半收取5710元,由上诉人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