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振兰,女,1950年5月12日出生。系受害人耿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向东,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系受害人耿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远荣,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系受害人耿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顺,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振兰、耿向东、耿远荣、王小顺、新乡市新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