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2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某,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褚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昆仑路交叉口东南角开设诊所,虽经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仍继续执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褚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褚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以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昆仑路交叉口东南角开设诊所,经过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执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褚某某供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案件移送函、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本案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褚某某在家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献忠 审 判 员 蒋建平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