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31-1号 原告商丘市通达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生,商丘市通达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郓城晟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宪领,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通达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郓城晟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通达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商丘市通达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长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