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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运发与邢显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刁运发,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显杰,男,196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运发与被告邢显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刁运发,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显杰,男,196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运发与被告邢显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运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刁运发承担。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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