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刁运发,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显杰,男,196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运发与被告邢显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运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刁运发承担。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