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133号 原告李艳伟,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备战,男,1969年出生。 被告杨白茹,女,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伟诉被告张备战、杨白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李艳伟负担。 审判员 胡长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