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乔传岭,男,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王明英,女,汉族,住址宁陵县。 被告关飞,男,回族,住址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传岭诉被告王明英、关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传岭撤回对被告王明英、关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乔传岭负担。 审判员 丁晓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