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吕先礼,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郑传伟,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先礼诉被告郑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传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先礼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先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先礼承担。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