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412号 原告郭茂坤,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传保,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被告倪传增,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茂坤诉被告倪传保、倪传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传保、倪传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茂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书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书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