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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吕培信要求宣告吕建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8号 申请人吕培信,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建,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吕培信要求宣告吕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8号

申请人吕培信,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建,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吕培信要求宣告吕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1月1日,申请人吕培信的儿媳范翠芝因病死亡,其丈夫即被申请人吕建因家庭变故患上精神疾病,于2012年6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吕建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吕建,男,汉族,1977年2月21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八里井村4号,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确于2012年6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寻找吕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吕建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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