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春军锋,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艳丽,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邓德恒,男,汉族。 上诉人春军锋因与被上诉人马永伟、原审被告邓德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春军锋,被上诉人马永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温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德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付春香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