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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金良因与被上诉人禹州乘龙矿业有限公司、许昌神火双耀煤业有限公司、郑州三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金良,男。 委托代理人郭振瑞,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乘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宇,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金良,男。
委托代理人郭振瑞,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乘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宇,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许昌神火双耀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岭,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郑州三融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耀,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钱金良因与被上诉人禹州乘龙矿业有限公司、许昌神火双耀煤业有限公司、郑州三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回上诉人钱金良。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