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金良,男。 委托代理人郭振瑞,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乘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宇,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许昌神火双耀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岭,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郑州三融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耀,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钱金良因与被上诉人禹州乘龙矿业有限公司、许昌神火双耀煤业有限公司、郑州三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回上诉人钱金良。 审判长 张丽萍 审判员 支伟泉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