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赵××。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