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秀平,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秀平因与被上诉人王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永于2013年8月30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无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许秀平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秀平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京,被上诉人王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秀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秀平申请对王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秀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许秀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