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409号 原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刚垂,男,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虹、李红艳,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诉被告刘刚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供电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供电公司以和被告刘刚垂和解为由撤诉,理由合法、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明远 审判员 刘正平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