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王玉杰,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王运敬,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杰诉被告王运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杰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杰负担。 审判员 洪献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