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66号 原告王新峰,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武振平(实习律师)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刚,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虞城县。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王大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新峰与被告李志刚、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峰于2014年12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志刚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新峰负担。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张明喜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