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毕建军,男,197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献亭,虞城县利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文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虞城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建军与被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胡长聚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培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