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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付玲诉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民初字第022号 原告郭付玲,女,51岁。 委托代理人王雷,河南省社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民初字第022号
原告郭付玲,女,51岁。
委托代理人王雷,河南省社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玲与被告社旗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付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付玲负担。
审 判 长  郭向前
代理审判员  乔 洋
人民陪审员  胡建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 菲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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