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19号 原告王容花,女,28岁。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松旺,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容花与被告魏松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容花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新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