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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凤鸣没收个人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中法执字第48号 移送执行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毛凤鸣,曾用名毛全喜,男,1969年3月2日出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凤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中法执字第48号

移送执行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毛凤鸣,曾用名毛全喜,男,1969年3月2日出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凤鸣、郭武军、郑国庆、王志勇、董丽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2014)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毛凤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3月4日,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就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调查,毛凤鸣、郭武军、郑国庆、王志勇、董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13亿余元,致使群众遭受2.8亿余元的损失无法挽回。毛凤鸣个人全部财产不足以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财产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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