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连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世涛,男,汉族。 上诉人魏连生因与被上诉人姬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本院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法院专递方式分别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3月13日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魏连生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传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邮寄送达是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方式之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该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魏连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魏连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连生负担。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王师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林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