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53号 罪犯张小孬,又名张春财、张立业,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宣判后,2012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小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小孬于2008年12月—2009年4月,该犯以有关系可以承包下方庄部队靶场的河石为由,骗取受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39万元。被告人张小孬系二次判刑。 罪犯张小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小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