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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4号 罪犯张坤,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34号
罪犯张坤,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宣判后,2008年11月4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坤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任保安期间,于2008年3月份伙同小区保安崔金钱,先后四次到小区仓库,盗窃LED彩灯带、彩灯串等物,得赃款9100元,案发后退回赃款31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98990元。
罪犯张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坤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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