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9号 罪犯张双双,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双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宣判后,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双双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双双于2011年年初,与被害人张某因恋爱关系分手后,遂起意将张某杀死。2011年3月6日下午,携带购买的凶器,在被害人张某的学校门口将其拦住,用刀在被害人喉咙处划了一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张双双家属赔偿张某5000元。 罪犯张双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双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双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双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