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23号 罪犯李勇涛,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0465.14元。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7月29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受害人胡某某、于某某、宋某某等酒后在郑州市金水区庙李村被告人李勇涛家大门外小便,李勇涛等上前制止时与胡某某等发生争吵,李勇涛回到家后,胡某某等人追至李勇涛家院内,对李勇涛拳打脚踢,李勇涛持刀将胡某某等捅伤,于某某、宋某某属重伤。 罪犯李勇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作为监督岗,该犯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圆满完成监督任务。获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勇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勇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